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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刘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诉被告刘*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曾于2008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了借条1份。现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分别于2010年2月12日前、2010年12月31日前各偿还原告邱*借款人民币10000元;

二、如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借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8月2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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