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诉被告刘*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曾于2008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当日被告出具了借条1份。现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讼。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分别于2010年2月12日前、2010年12月31日前各偿还原告邱*借款人民币10000元;
二、如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借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8月2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