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培诉被告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曾于2009年5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言明于2009年6月底归还,但至期,被告未履约,故成讼。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龚*人民币50000元;

二、如被告金*的工作单位上海市*于2010年12月31日前关闭,原告龚*有权就被告金*的补偿款提早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龚*负担人民币200元、被告金*负担3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09年8月1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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