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XX诉被告蔡XX明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分别于2006年7月21日、2006年9月11日以购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1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但是被告到期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着,遂于2008年9月26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本院查明
经崇明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蔡XX于2008年10月6日一次性归还原告施XX借款人民币9000元;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9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