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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张X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诉被告张XX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张X因缺少资金向原告朱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后原告受转让了其表兄弟龚X的债权15000元(债务人被告张X),2008年1月6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崇明县XX室朱XX人民币陆*仟元整”。嗣后,原告经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张X辩称,被告分别向原告朱XX借款30000元、龚X借款10000元,之所以出具65000元的借条是因为当中包含了25000元的高利息,现只愿意归还借款本金。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X偿还原告朱XX借款人民币40000元,给付方法,自2009年1月起于每月底之前偿还原告人民币2000元至给付清结(附朱XX的农业银行卡号XX);如被告张X未能按月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朱XX有权就被告未偿还的全部借款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08年12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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