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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司”)因与被告上**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盛**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万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案外人上海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环隧道公司”)表示愿意参与本案调解,为盛**司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并在调解协议上确认其承担的义务。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经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外环隧道公司友好协商,在本院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盛**司确认尚欠原告大盛公司资金总计人民币15,000万元未予清偿;

二、原告大**司已向上海**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经法院裁定冻结了盛**司在汉唐**任公司上海**营业部开立的资金帐户(帐户名称:上海盛瀚,帐户号码:002200000933)内的资金和该帐户下开立的盛**司和外环隧道公司的证券帐户(帐户名称:上海**限公司,帐户号码:B880947997;帐户名称:外环隧道,帐户号码:B880510693),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三、被告盛**司愿意将上述资金帐户下的证券帐户内的全部股票过户给原告大**司,用于抵偿被告所欠原告债务;

四、担保人外环隧道公司自愿将其在上述资金帐户下以其名义开立的证券帐户内的股票授权被告盛**司过户给原告大**司,一并用于冲抵上述债务,外环隧道公司承诺协助原告和被告办理股票过户相关事宜,并放弃就调解协议项下的全部事项提出异议、抗辩和诉讼的权利;

五、被告盛瀚公司同意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履行上述协议确定的股票抵债义务,若被告盛瀚公司未能履行的,原告大**司有权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750,520元,共计人民币1,510,530元,由原**公司负担。

七、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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