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封**、俞*与秦**、赵**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诉人封**因俞*申请执行秦**、赵**、江苏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惠**院)(2013)惠执字第0670-4号、(2013)惠执异字第0036号执行裁定及江苏省**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2014)锡执复字第00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封**申诉称:封**在担任星**司股东期间未抽逃出资,星**司的注册资本始终处于恒定状态。2010年8月10日至2011年1月6日封**将股权转让给秦**并不再担任星**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星**司与吴江**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司)有1亿多元的资金往来,星**司结欠世**司900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封**已提供其转让股权时移交账务的有关《财务报告及总账》、《科目分类明细账》及星**司与世**司之间的银行往来清单和对应的银行票据等证据。**法院追加封**为被执行人时,封**已不再担任星**司、世**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惠**院、无**院以封**未提供上述公司相关财务账册等为由认定封**抽逃出资并对本案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且本案执行依据所涉借贷纠纷的主债务人为秦**,星**司为担保人。惠**院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0649号民事调解书未确认秦**还款而由担保人星**司还款有违法理。秦**与俞*恶意串通将秦**的个人债务转嫁给星**司,继而要求股东封**承担秦**的个人债务,有违公平、诚信原则。请求撤销惠**院(2013)惠执字第0670-4号、(2013)惠执异字第0036号执行裁定及无**院(2014)锡执复字第0006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院(2014)锡执复字第000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重新审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执复字第0006号执行裁定;

二、指令江苏省**民法院再行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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