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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王*因与原审被上诉人郭*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1999年7月14日作出的(1999)苏*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苏*抗(2013)8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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