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审案号:(2015)鼓民初字第1438号
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所涉车辆属于质押,相关证据在原审法院同一当事人的借贷纠纷中均已提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何*以李*将其停放于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81-1号八一公寓内的车辆开走,且车上有字画、酒等物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李*返还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双方另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原审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何*的诉请内容,本案所涉车辆由李*私自开走的行为发生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81-1号八一公寓内,该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且双方与本案车辆相关涉的另一起纠纷亦在原审法院审理,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