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力*司、范*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伟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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