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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万*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2012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一分五。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本息,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万*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2年1月21日,被告支付了利息10000元,次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给原告,写明月利息一分五。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万*归还宋*借款3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2年1月22日起以3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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