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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与潘**、胡**、无锡市滨**区居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胡*、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无锡市滨*区居民委员会因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潘*、胡*、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无锡市滨*区居民委员会因借贷纠纷,经无锡市滨*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1月27日达成锡滨马民调(2014)第0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无锡市滨*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给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潘*、胡*,双方约定此款仅限于偿还建设龙头湾度假山庄的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借款利率约定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借款利息从2014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潘*、胡*归还之日止。

二、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潘*、胡*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上述借款及利息偿还无锡市滨*区居民委员会。

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潘*、胡*不能按期还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1)双方约定2003年3月10日签的《租赁合同书》于2014年6月30日自行解除。

(2)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潘*、胡*自愿用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的建筑物及装修、附属设施、设备偿还无锡市滨*区居民委员会的1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上述建筑物、添附的设施、设备及装修物的价值由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超出借款及利息的余款全数归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潘*、胡*所有。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上述100万元款项无锡市滨*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给无锡市龙头湾度假山庄、潘*、胡*。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锡滨马民调(2014)第00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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