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余*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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