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蔡*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12月19日以个人事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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