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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联泰**责任公司与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联泰*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小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联泰*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阳联泰*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小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桂阳联泰*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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