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联泰*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联泰*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阳联泰*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桂阳联泰*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