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因盗窃罪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因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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