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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0040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公安部门未扣押的赃款人民币3794.12元(含赃物折价款),在查明被告人黄*财产下落后予以追缴,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顾*1175.12元、刘*1000元、梁*1500元、管*119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刑初字第004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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