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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叶*溜门进入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羽山村13号,来到五楼后推门进入程*的租住房,趁其熟睡之际,窃得价值人民币1640元的VIVO手机一部、背包一只,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当日4时许,被告人叶*在其羽山村12号五楼的租住处,利用偷得的手机更改支付密码后绑定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通过微信支付平台以人民币29.97元、99.90元先后向自己1821843的手机号码充值话费30元、100元;又向其男友娄*的微信账号里先后转账人民币300元、400元、1000元、500元,后怕被人发现遂将上述人民币2200元钱转回程*的微信钱包。被告人叶*后又用程*的手机向自己微信账号里先后转账人民币1000元、1000元、500元、100元,并随后转移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于当日提现后消费。事后,被告人叶*将该手机予以销赃,将背包及银行卡等物丢弃。上述财物现均已无法追回。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叶*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时查明,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叶*的家属赔偿了程*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程*的陈述,证人娄*的证言,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清单、手机充值清单、存折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单,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收据复印件,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有其他前科劣迹,依法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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