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12日10时00分至11时30分,受害人杨**在本县横溪镇西一路横溪农信社2号柜台取钱过程中,将10000元现金留在柜台取款槽里。被告人陈*在2号柜台预办理业务时,看到取款槽中的10000元现金,趁银行工作人员不注意将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陈*已退赔受害人杨**1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杨**、张*、应三赛的证言及视频截图的辨认,视频监控,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陈*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及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在审理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能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综合全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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