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告人骆*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金东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19日将罚金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