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吴*因盗窃罪一案,平*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吴*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72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平执字第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