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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鄂黄陂刑初字第001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游春风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游春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游春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执行机关五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2015年3月20日,罪犯游春风缴纳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游春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其虽已缴纳罚金,但因系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游春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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