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物权变动不公示的原则

2021-11-03 13: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物权变动必须要符合物权公示原则,也就是要有明确的物权变动方式,例如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等。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物权变动不公示的原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物权变动不公示的原则

  一、物权变动不公示的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要进行公示,不公示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

  二、物权公示的内容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各国的立法普遍采取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公示方法。为防止不同人对同一物的争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必须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方法,只有合法所有人均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对外进行物权公示,才能使所有的第三人明确物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公示到底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的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不动产的转让一经办理登记手续,便发生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正因为法律对物权公示有着严格要求,所以很多不动产物权变动往往需要等待登记公示之后才能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民购买预售的住房时,由于预售当时并无条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所以订立预售合同之后,购房的公民仍然无法防止开发商将同一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他人。因为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之后,只享有合同法上的请求权,而不是房屋的产权,一旦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先购房人可能最后只能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无法获得指定的房屋,这对先购房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国民法典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民法典》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获得了保护。因此,预告登记制度对于解决类似商品房预售中一房二卖这样一些敏感的社会问题有着特殊的作用。

  三、物权公示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物权的变动必须要进行公示,不公示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动产以交付为公示,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权变动不公示的原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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