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证据规则一样,补强规则也属于法定证据主义范畴,其功能是对证据自由裁量的限制,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那么补强证据规则有什么法律规定?新规定对补强证据范围有什么修改?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生效)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1、将“当事人的陈述”明确作为待补强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的第一种证据类型,但是,在实践当中,特别是在新的《证据规定》颁布实施前,多年来一直是被忽略的一类证据。普遍存在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绝非事实,更不是一类证据的固有观点,虽然这个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肯定也不全对。
2、删除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新规定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换言之,连证据的资格都丧失了,当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也不能作为待补强的证据。
3、增加了存有疑点的电子数据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对“视听资料”这类证据的证明效力作了歧视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直接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新规定在2001年《证据规定》制定时,给予视听资料以明确的地位加注了一个前提——是否“存有疑点”。对于不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当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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