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2-20 17: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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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单位提前30天通知不一定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出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是可以的,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前30天书面解除劳动合同,30天以后原用人单位应该在15日以内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在此期间劳动者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应该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以上规定,提前30日和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两个条件是构成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成立与否的基础。
    根据规定,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定而不能成立;同样,劳动者虽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但未提前30日,其提出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规定仍然不能成立。

    劳动者如果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如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其劳动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效成立,双方仍然具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双方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未能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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