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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8日、9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分别窜到田阳县商场A8酒吧楼下、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西路鱼种场大楼楼梯处,分别将杨*一辆桂L红色豪豹牌两轮摩托车(价值800元)和邓*一辆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价值10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的豪豹牌摩托车已追回并退回失主,被盗的新大洲牌摩托车不知去向。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马*窜到田阳县商场“A8酒吧”楼下,将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桂L的红色豪豹牌HB125-1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驾驶该辆摩托车到田阳县坡洪镇新洞村那祥屯卢*的木棚内藏放。经鉴定,被盗的豪豹牌两轮摩托车价值800元。破案后,该车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14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窜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西路鱼种场大楼楼梯处,将邓*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桂L-的红色新大洲牌SDH125-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马*自称盗得该辆摩托车后驾驶回田阳县坡洪镇新洞村内驮屯途中丢失。经鉴定,被盗的新大洲牌两轮摩托车价值1000元。破案后,该车未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指认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现场及盗窃所得摩托车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购车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田阳县公安局阳公行罚决字(2014)00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卢*的证言,被害人杨*、邓*的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马*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被告人马*退赔被害人邓*经济损失1000元。

上述退赔款,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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