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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罗*曾于1989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6月因犯抢夺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作出(2006)青白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德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84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较好地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较好地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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