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98年9月陈*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12月刑满释放。四川省阿*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以(2006)阿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雅安*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雅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