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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该犯199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2月刑满释放。经四川省*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以(2005)成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50000元(未赔偿)。同案上诉。经四川*民法院于2005年9月7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6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710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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