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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宋*曾于1994年6月18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宋*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8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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