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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木尖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金牛刑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木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成刑终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该被告人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兰木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木尖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兰木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兰木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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