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元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经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