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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学明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该犯曾于200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2月2日刑满释放。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以(2010)新都刑初字第3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未缴纳)。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全学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全*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全学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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