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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亮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4年12月10日以(2004)德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曾亮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民事赔偿3800元(未赔偿)。该被告人上诉后,四川*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曾亮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8月25日以(2010)川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9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曾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亮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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