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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阿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志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赃款6200元(已全部退赔)。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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