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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木确泽让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日被松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旌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的缓刑执行;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兰木确泽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木确泽让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兰木确泽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兰木确泽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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