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以(2005)成少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未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3100元(法定代理人承担,未支付)。被告同案上诉,经四川*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以(2006)川刑终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刑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10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八个月;于2014年4月4日以(2014)德刑执2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