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李**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君洪申请执行李*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8389.69元,负担案件的诉讼费1980元,执行费1676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李*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监狱服刑,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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