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的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被告人的某某、翻译人员瓦渣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的某某窜至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前进村,当看见被害人杨*家门未锁后,便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在的某某将其屋中的一件墨绿色深圳老爷车牌冬季上衣、两包硬质玉溪香烟及两只手表窃取准备离开时被外出归来的杨*发现,的某某便持刀躲在卧室内,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峨眉山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3元。

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我上二楼后听到屋里有人回来,见客厅茶几上有一把水果刀拿上准备撬窗子,持刀只是为了撬窗子离开,我已认识到错了,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的某某窜至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前进村,见被害人杨*家门未锁后,便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在二楼客厅,的某某见茶几上有一把水果刀遂带上,同时盗窃客厅里两包硬质玉溪香烟后进入右边卧室将门反锁,将室内一件墨绿色深圳老爷车牌冬季上衣、两只手表窃取后,带上该室内另一把带锯齿的刀准备撬窗子离开时被外出归来的杨*发现,的某某便持其中一把带锯齿的刀躲在卧室内,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经峨眉山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333元。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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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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