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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翠屏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万元。2010年10月25日、2012年5月14日、2013年5月30日、2014年8月6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均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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