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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4)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谭*在大英县*住院部二楼病房照顾其外公期间,于7月20日凌晨5时许,睡觉醒来后,去到卫生院住院部三楼,发现该楼层308房间有手机摆放于窗边木柜上,且该房间病人已熟睡,便生盗窃之意。后被告人谭*趁该房间病人熟睡之机进入到该房间盗走床头柜上的一部米歌牌S1086型黑色直板手机(经鉴定价值800元);得手后,被告人谭*见306病房内的病人熟睡,观察确认后,秘密进入到病房内将放在简易床上的棕色挎包拉链拉开,盗走挎包内现金46元钱、一部VIVO牌X170型黑色直板手机(经鉴定价值500元)。被告人谭*盗得物品藏于身上衣裤包内到二楼其外公病房内。当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谭*到河北镇街上陈某某小吃店吃早饭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被告人谭*左右裤包内分别查获被盗的两部手机及46元现金。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谭*在大英县*住院部二楼病房照顾其外公期间,在当日凌晨5时许,睡觉醒来后,去至卫生院住院部三楼,发现该楼层308房间有手机摆放于窗边木柜上,且该房间病人已熟睡,便生盗窃之意。后被告人谭*趁该房间病人熟睡之机进入到该房间盗走床头柜上的一部米歌牌S1086型黑色直板手机;得手后,被告人谭*见306病房内的病人熟睡,观察确认后,秘密进入到病房内将放在简易床上的棕色挎包拉链拉开,盗走挎包内现金46元钱、一部VIVO牌X170型黑色直板手机。被告人谭*将盗得物品藏于身上衣裤包后回到二楼其外公病房内。当日7时许,被告人谭*到河北镇街上陈某某小吃店吃早饭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在被告人谭*左右裤包内分别查获被盗的两部手机及46元现金。2014年7月24日,大英县*证中心作出大价认鉴(2014)28号关于对委托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为委托价格鉴定物品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300.00元(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VIVO手机500元,米歌手机800元)。同日,大英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谭*盗窃的两部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6元退还给了被害人徐某某、罗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公诉机关移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讯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挡获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蔡*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资格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被告人谭*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00元,达到要求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应当受到相应处罚。被告人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侦中,被告人谭*退还了被盗的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谭*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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