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执行人刘**盗窃罪一案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刘*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判处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宜宾*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中u0026ldquo;并处罚金2000元u0026rdquo;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