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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系起诉书原文):2013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明某某与何*甲(另案处理)根据事前商量准备盗窃一辆川RWxxxx雨燕牌轿车,何*甲将一把雨燕车的钥匙交给明某某,明某某拿了车钥匙后到顺庆区某某公园附近的一家游戏厅内等待时机。当日凌晨3时许,明某某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口罩,从顺庆区某某街口乘坐一辆出租车到嘉陵区某某小区外,进入某某小区内找到川RWxxxx雨燕轿车,用何*甲给他的钥匙打开车门将车开出某某小区。在路上明某某发现车牌号为川RDExxx,明某某继续将川RDExxx开到与何*甲事先约好的高坪区国际汽车城。*某某将川RDExxx停放在某某4S店路边,并将车锁好,坐上何*甲驾驶的来接自己的白色无牌索纳塔车后,将雨燕车钥匙交给何*甲,何*甲将明某某送回至顺庆区某某小区。经南充市*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283元。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被告人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明某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明某某戴着大嘴猴图案的口罩,从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街口乘坐一辆出租车窜至嘉陵区某小区,将小区内被害人庞某某所有的川RDExxx号黄色长安铃木雨燕轿车盗走。*某某将盗来的车辆开至高坪区某某4S店路边,乘坐何某甲驾驶的白色无牌索纳塔轿车离开。后何某甲将该盗来的车辆借给任某甲,任某甲知道是盗抢车辆后遂到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西河派出所报案,民警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扣押。经南充市*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9283元。后侦查机关将被盗车辆发还给被害人庞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等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明某某辨认出何某甲、侯某某,辨认出盗窃车辆和盗后停放车辆的现场。

4、机动车销售发票、登记证书证实:2013年11月5日原侯某某所有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变更为庞某某所有,车牌号为川RDExxx。

5、搜查笔录证实:民警根据侯某某的反映在何某甲位于顺庆区xx街xx号x栋x单元x室的家进行搜查,在卧室门后一白色纸口袋内发现一把黑色塑料把手的车钥匙,塑料把手上有铃木标识。民警扣押了该钥匙。

6、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民警在曹某某处扣押了黄色长安铃木雨燕汽车一辆,车钥匙一把。

7、侦查实验笔录证实:民警从何某甲家里搜出的长*钥匙与庞某某被盗的车辆匹配。

8、发还清单证实:民警将扣押的黄色长安铃木雨燕汽车一辆,车钥匙一把发还给庞某某。

9、南充市*证中心证实:被盗的川RDExxx号长安铃木雨燕轿车价格为29283元。

10、视频资料、照片证实明某某盗窃车辆经过及明某某、何*甲路过高坪汽车城高清卡口情况。

11、通话记录证实明某某在案发当日的通话情况。

12、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曾经与侯某某是夫妻关系,被盗的车购车时是上的前妻侯某某的名字,之前登记的车牌号是川RWxxxx,是一辆黄色的“铃木雨燕”牌轿车,车顶贴了一个蓝白相间的“米”字旗。2013年11月份自己与侯某某协议离婚,在正式离婚前就将车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车牌号码改为川RDExxx,但侯某某那里还有一把车钥匙。2013年12月17日早上8点15分,自己下楼开车去上班时发现车不见了,通过监控看到一个戴口罩的年轻娃儿在今天早上四点过把车开走了,自己不认识那个娃儿,于是就报了警。从监控来看,那个娃儿一直就走向了自己的车,感觉是专门来偷自己车的。今天早上自己还打电话问侯某某是否开走了车,侯某某说她的那把钥匙放在出租屋里,说她没有动过车,也没有叫其他人动过车,后来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的车钥匙没有丢失。

1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与前夫庞某某有一辆黄色雨燕牌轿车,购买时的车牌是川RWxxxx,离婚后过户给了庞某某,不知道过户后的车牌号是多少。自己也有一把钥匙,离婚后自己没有机会把钥匙还给庞某某,就将钥匙放在和何*甲一起租住的顺庆区某某小区出租屋的床头柜抽屉里,何*甲应该知道车钥匙放在抽屉里,还知道有一辆雨燕牌轿车。车辆被盗的那天庞某某打电话问自己是否开车,自己回答没有,并且叫何*甲把车钥匙从租住房送过来后自己就放在娘家了。后来自己在何*甲位于顺庆区某某街的家中发现了一把长安铃木的车钥匙,怀疑是庞某某被盗的那辆车的钥匙。该车除了自己和庞某某各有一把钥匙外,没有其他原装钥匙,不知道何*甲家中的车钥匙是哪里来的,车钥匙自己没有交给别人过,只放在出租屋里,后来又放在娘家。放在出租屋床头柜中的车钥匙何*甲可能看到过。*某某没有自己出租屋的钥匙。

14、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曾用名叫何某乙,2013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四点左右,自己开着一辆白色的索纳塔在高坪某某汽车城附近接到了明某某,当时明某某一个人站在路边,脸上带了一个大口罩,口罩上是一个大嘴猴图案。自己知道明某某偷了车,那辆车是侯某某过户给她前夫庞某某的。

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侯某某是自己的女儿,她和前*某某离婚时将车子过户给了庞某某,以前买车时上户上的侯某某的名字,记不清车牌号了。车身是黄色,车顶上用黑色漆了个“米”字。后来女儿又耍了一个男朋友叫何*。

1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侯某某的继父,侯某某与前夫庞某某以前买了一辆黄色的长安铃木车,上户时上的侯某某的名字,后来他们两个人协议离婚,车子在他们离婚前就从侯某某名下过户到了庞某某的名下了,不清楚过户后的车牌号。离婚后,他们两人没有经济纠纷,而在离婚后,侯某某又重新耍了一个男朋友,叫何*乙,他们一直在外租房子住,很少回家。

17、证人何某丙的证言证实:庞某某是自己的儿子,侯某某是儿子的前妻,他们是2007年结婚,2013年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时侯某某名下的小轿车是分给庞某某的,那辆车是黄色的,车牌尾号是xxx,顶上贴了个“米”字,车子过户给庞某某后才正式办理的离婚手续。

18、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认识何*乙,何*乙开了一辆黄色的雨燕轿车。3月18日,自己找何*乙借车搬东西,何*乙同意并把车钥匙给自己,自己还加了100元的油。后来听任某乙说何*乙的车是偷来的,因为自己在缓刑考验期间,就问了司法局的领导,然后去西*出所报案了。报案时,派出所民警让自己的朋友曹某某去把车开到西*出所,后来曹某某和民警就一起来西*出所了。

19、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其认识何*乙,3月18日晚何*乙借了一辆黄色的小轿车给任某甲,车牌号是川RQxxxx,后来何*乙打电话问自己车在哪里,还说那辆车是贼车。因为任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怕这件事对他有影响,就问了司法所的刘姓干部,刘*说去报案。于是自己和任某甲就去西*出所报案,民警说没得这个牌照的雨燕车,怀疑是盗抢车辆,就叫我们把车开到派出所去,于是我们就喊曹某某去开车来。在派出所等曹某某时,曹某某就被警察带过来了。

20、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3月20日)晚上,自己送任*甲去顺庆区政府找姓刘的司法干部,任*甲说他找何*乙借了一辆雨燕车用,停在某某街的,今天早上何*乙给任*乙打电话说这辆车是贼车,所以任*甲就来找刘司法,刘司法说去看看车还在不在,四人就去顺庆区某某路某某街找到那辆黄色雨燕轿车,车牌号是川RQxxxx,然后几人就去顺庆*出所报案了。民警说系统里查不到川RQxxxx的黄色雨燕车,怀疑是盗抢车辆,让几人把车开到派出所来,于是任*甲就把车钥匙给自己,自己去开车过来。自己到了某某街刚把车开出来,就被警察拦下带到公安局来了。

21、被告人明某某的供述证实:自己与何*乙(何*甲)是朋友关系,何*乙有个女朋友叫侯某某。2013年12月上旬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自己到嘉陵区某某小区悄悄把侯某某的黄色雨燕车开走了,这辆车车顶还贴了米字旗。为了不让人在监控里认出自己,自己还戴了一个大嘴猴图案的口罩。自己把车开出来后发现车牌号尾数是xxx,然后继续开到高坪区,把车停在某某就4S店外的路上。这时何*乙就开着一辆白色的无牌索纳塔来接自己,后来自己把车钥匙给何*乙了。这辆车后来换成了xxxx的车牌。

2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3日民警在顺庆区某某酒店抓获明某某的情况。

23、户籍资料证明明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2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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