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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3500元,未交的罚金有困难证明)。2013年6月27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和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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