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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9)天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盗窃罪、掩饰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均未履行,有困难证明)。2013年2月20日从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7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10个月;2014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1月至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至12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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