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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陈*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未追回的赃款、赃物。2012年9月6日从贵阳*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和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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