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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玉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2600元继续追缴。2014年5月26日由贵州*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2015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占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表扬一次,并已缴纳罚金1500元(未缴纳的罚金有困难证明),违法所得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占在服刑期间,只取得一个监狱表扬,也只交了一半罚金,违法所得未缴纳,不能证明罪犯姚*占的悔改表现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假释条件。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姚*占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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