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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黔赫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宪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4年5月28日由贵州*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2015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并已缴纳罚金2000元(未交的罚金有困难证明)。另查明,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表、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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