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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2月13日由贵州*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2015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并已缴纳罚金5000元(未交的罚金有困难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判决时不认罪,且只缴纳一半罚金,不能证实其悔改表现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假释条件。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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