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雷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4年1月24日由贵州*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2015年10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已缴纳罚金25000元(未交的罚金有困难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多次流窜盗窃,且作案手段恶劣,其犯罪情节不宜假释,罪犯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